參選資格
- 我國所有依1965年公司法註冊成立的中小型企業都可參與評選。不能參選的企業包括:跨國企業的子公司,除非是獲邀參選。
- 至於連鎖經營業者,授權方可參選,加盟商則不能。授權方必須是馬來西亞人。
- 凡參與“企業持續發展獎”組別的業者,必須是: 1. 創立超過50年或以上,且仍經營良好者。
- 企業必須提供過去連續3個年度(2014年, 2015年,2016年)所有完整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。除了參與“企業新秀獎”組別的業者,必須提供過去連續2個年度的完整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。
- 提名截止日期: 2017年 6月15日
2. 世代相傳(至少從第三代以上)者。